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三)保险凭证纪录的时间差别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保险人主张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增补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扣除期间自保险人凭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划定作出的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根据通知要求增补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推测达保险人之日止。
第一条产业保险中差别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划分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规模内依据保险条约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条约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署理人订立保险条约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署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凭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划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第四条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现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根据保险条约负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切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切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负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界说务享有排除条约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划定的“免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五条保险条约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划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见告”的内容。
第六条投保人的见告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规模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规模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归纳综合性条款的如实见告义务为由请求排除条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归纳综合性条款有详细内容的除外。
第七条保险人在保险条约建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推行如实见告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划定主张排除条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保险人未行使条约排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划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条约存续另行告竣一致的情况除外。
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花样条约文本中的责任免去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去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划定的“免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主张不切合承保条件的应负担举证责任。
第十条保险人将执法、行政法例中的克制性划定情形作为保险条约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推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条约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保险条约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条约中免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显着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推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划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署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现。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署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划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二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条约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去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推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其推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投保人对保险人推行了切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推行了该项义务。但尚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推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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